离婚案中(我是被告),第一次开庭,我同意离婚,第二次开庭,我不同意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2024-11-24 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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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回答2:

第二次开庭是最终意愿表达,应当以第二次为准。只要裁决书没有下来,应当还是有效的。由于不知案情细节,也无法定论。

回答3:

建议找个专业的法律资讯的问一下,因为这里面有好多细节问题不是你同意不同意就可以的。

回答4:

你好,你描说的情况比较简单,无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