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释>41条的两年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相关的司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知道内容后的期限。
<行政诉讼法>39条的3个月.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制作相关得司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是3个月的为3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