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

2024-12-12 04:54:4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因为单位未给参保,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而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适用这条规定,这条说的是: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你所说的情形是劳动者解除合同。

回答2: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回答3:

如果个人因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有权向单位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你所说的加付赔偿金,需要你首先申请仲裁时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用人单位要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向劳动者支付加付赔偿金

回答4:

劳动者因为单位没给买社保而辞职,公司应当给经济补偿金,而且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把未交的社保给补交了。
离职时单位没给你补偿,你应当于离职的六十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这个期限恐怕很难得到受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