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获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发生效力。但我有些疑问

2024-11-24 0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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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根据这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即发生效力。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权。那么,就继承人取得物权而言,继承人为一人的,由该继承人单独继承,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继承人为多人的,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在遗产分割前,遗产归各继承人共有。

回答2:

对于不动产的继承,可以依合法有效的遗嘱、或法定继承判决书仲裁书,对抗善意第三人。

回答3:

《物权法》规定有“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只要符合该制度;不论不动产物权是否登记,均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否?请指正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