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8年起,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体重:男≥50公斤,女≥45公斤。
历史发展概述:
1987年6月8曰,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以(87)卫医字第10号文件下发《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稿)》,确定了对无偿献血者的各项奖励标准。
1990年6月,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联合颁发红卫字1990第82号文件《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公民献血和无偿献血的通知》。
1995年3月在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孙柏秋、林佳楣两位委员递交了《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势在必行》的提案。
1996年4月17曰,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联合颁发卫医字[1996]第15号文件《关于开展无偿献血活动周的通知》。
1997年12月29曰,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于1998年10月1曰起正式实施。 标志着我国献血从义务献血制度走向无偿献血制度。
1998年10月1日起,献血法施行,提倡18-55周岁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