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分析

2025-01-05 16: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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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1)答:不属于重复保险,这是两个不同的险种,一个是财产险中的家庭财产保险,另一个是意康险,因此不属于重复保险。
(2)家庭财产赔偿12万;意康险赔付5万。
2、(1)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虽然甲方父亲不是自杀是带病投保,应该按照(第四十四条)结合处理,但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乙的健康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双方要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双方都有责任,如果诉讼,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失误,会造成保险公司败诉,法院会支持甲方,判合同有效。

回答2:

对于本案例1中的保险不属于重复投保,因为赵某买的是家庭财产险,保的是家庭财产,对于意外没有保障,出现事故后可赔付12万,因躲避火灾造成的伤害属于意外,但保的只有5W,所以只可拿到49900元的意外赔付,因有100元的免赔额!案例2中的保险所产生的后果就是投保人没有进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没有责任,不予赔偿,保险人身故后退回所缴保费的,保单失效!因为投保人没有进行如实告知!
以上均为本人对保险的认识,可能会有所错误,但是大意是如此,因本人刚加入保险公司时间不长,对保险只是了解还是不够专业!敬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