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货描一定要按照信用证来描述,可以不像镜像一样,可以在发票的不同部位体现,可以再发票的若干处显示,合并在一起时与信用证中的一致即可,其他单据包括装箱单均可以使用产品的统称。UCP600第14条E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
主要看信用证里是不是分别列明了数量和价格
如果分别列明了数量和价格,你可以把这几个货名拆开,每个一行,列明价格,数量等
如果没有分别列明数量和价格,你就可以把这些货描写在一栏,写总的的件数
商业发票照抄信用证,箱单最好清楚显示,到时候客户可以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