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人到行政审批大厅窗口领取并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窗口接收材料。
(3)相关科室(道路上设置由局市政科接收,建(构)筑物上设置由局市容科接收)进行审核。
(4)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经审核批准的,领取审批件后到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一、户外广告发布手续: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户外广告发布许可证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向发布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待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规费。
(二)经审查批准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登记审批号要随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三)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申请户外广告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自设性户外广告: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取得有关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
2、申请经营性户外广告:应为合法的广告公司;取得有关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载体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