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得分情况来说,不同时期刺史的职权不同,主要是以下三种情况——
汉武帝时在地方上置十三部(州)刺史,以“六条问事”监察郡国,刺史巡行州内各地,无固定治所,虽然品秩只有六百石,不如一个县令,但可监察两千石的郡守、国相等长官,位卑权重。此时的刺史,是地方最高的监察官,相当于现在的中央派出的巡视组组长。
后来刺史的权力逐渐膨胀,到了东汉时期,演变成了有固定治所、有大批佐属官吏、可以处理行政事务、甚至能领兵的封疆大吏,虽然此时刺史名义上依然是监察官,但实际上已履行地方行政长官的职能,地方行政区划出现“州——郡——县”三等格局。此时的刺史相当于在巡视组组长的基础上又加了省长的职务(甚至还有兵权)
魏晋以后,州郡逐渐泛滥,州的辖区越来越小,到了隋文帝时期,废郡,改州县二级制,刺史也正式成为领县的州一级的最高行政长官。此时的刺史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委书记兼市长。
到了宋代,刺史成为虚衔,一州的实际管理者是“权知军州事(即知州)”和“通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