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侵占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又有显著的区别,这表现在:首先,犯罪的前提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其次,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的托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之后;而盗窃行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之前。最后,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行为,是对自己已实际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材料来看,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上来判断。1、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涉嫌侵占罪。行为人以为包不是A的,其实是A的,行为人拿走。此时,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典型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误认为该包不属于A而属于他人的遗忘物,因此将该包拿走的,符合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特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定行为人侵占是合适的。2、行为人以为包是A的,其实不是A的,行为人将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走的,行为人的认识同样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主张在具有归责可能性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即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首先,如果重罪的未遂应受处罚,而且所受的处罚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就只能认定为重罪的未遂犯。其次,在重罪的未遂(或者是不能犯)不受处罚,以及在重罪的未遂犯的处罚轻于轻罪的既遂犯的处罚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所谓重罪与轻罪同质,应是指两个罪的保护法益相同,或者两个罪的保护法益之间具有包容性(一个罪的法益能包括另一个罪的法益)。所谓重合的限度内,是指两个罪的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具有重合性(事实上,只要构成要件具有重合性,那么,故意内容就必然具有重合性)。在客观事实是轻罪,主观认识是重罪的案件中,要判断行为人对重罪的主观认识,是否饮食了对轻罪的主观认识,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应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例如,甲误认为乙的提包内装的是枪支,而实施抢夺行为,但取得的只是数额较大的普通财物。客观事实显然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由于枪支也可以评价为财物,所以,甲的抢夺枪支的故意实际上饮食了抢夺财物的故意,因此,对甲应认定为抢夺罪。结合上述案例分析,行为人的行为亦符合侵占罪的犯罪特征,涉嫌侵占罪。
楼上解释的很详细了,你的问题里设置的情节有点简单了,不好认定。如果第一种情形是在密封的场所,如包厢等,则两种情形我认为都是盗窃罪。
侵占看“占有”。举例说明吧:1、一辆满载的公交车上,司机把包放在座位后面,你以为是乘客掉的,你拿走了,侵占,因为此时不能确定包由谁占有,而你自认为拾得遗失物,不具有盗窃故意。2、若在空无一人的公交车上,当然,有你和司机在,此时你拿走这个包,即使此包是乘客掉落的,也是盗窃,因为此时法律上认定是由司机占有此包。
这个情节给的也太不详细了。。同时刑法学是建立在事实认定清楚的基础上的,姑且认为你可以证明上述主观意图。同时认为构成符合两罪的其他条件。
你说的第一种情形构成侵占罪,以占有他人财产拒不归还的故意占有了他人的财产,构成侵占罪。同时,该行为想象竞合了“过失盗窃罪”。因为你并非以“窃取”的故意实施了窃取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过失盗窃罪”,故该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情形同样构成侵占罪。同样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相一致的部分定罪。盗窃罪主观是窃取+占有,客观是窃取+占有;侵占罪主观是占有+拒不归还,客观是占有+拒不归还。在行为中我们看到我的主观是窃取(转移占有+取得占有+不归还),客观方面是一般占有(没有转移占有+取得占有+不归还)。由于盗窃罪是夺取罪,要求占有转移,故不构成盗窃罪。但该行为同时竞合了侵占,且主客观在侵占部分相一致,故成立侵占罪。
最后,侵占罪是刑事自诉罪,告诉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