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暖通设计时,对于自然排烟的设计,哪些场所是可以采用自然排烟的?各有什么要求?

2024-11-28 16: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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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5.2中强条规定: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回答2:

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对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有条件时应尽量采用自然排烟。
2机械排烟
《高规》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在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无窗房间,或设置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高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