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的做法当然不合理,
当初是她不要孩子 ,
也不给抚养费,
现在孩子大了,
她跑来要孩子。
哪有这样不讲理的人,
法律也不会支持她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亲和母亲都有法定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 ,都是法定监护人。 不管离婚,各方应出抚养费。现在女方争取监护权也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这个应该不管是从情理还是律法中都是不合理的吧。这都十年一下没管,突然又要孩子。而且距孩子成年仅剩五年。我觉得这做法不太地道。而且不管什么理由也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