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有效的,也不会影响房屋的征收。
根据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时,原产权人去世的情况有两种,有两种情况,登记机关在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时的处理方法也不同。
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在。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已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应先由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由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再凭该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如果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后死亡的,则情况有所不同,双方虽签订了协议,协议也真实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种债的效力,在进行权属登记前,因补偿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权的效力。
但是按原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显然又不可能,因为原产权人已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产生的是债权,而债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同样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凭有效的继承证明和拆迁补偿协议等要件直接申请权属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
因此,因继承取得的物权无需办理登记,所以可以不办过户手续,但是如果是之后要处分该房产的话,则须经“双重登记手续”即先登记在自己名下,再登记在买受人名下。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此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也无需登记。
没啥影响,主要是开一些证明,比如父母的死亡证明,你的独生证明,还有你爷爷奶奶的证明。然后去办理继承就可以了,主要是交土地出让金,其他的没啥大的费用。
没影响,因为独生子女有继承权,是可以继承遗产的。
那要看是否有遗嘱,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如果没有 产权纠纷就问题不大
不知道你说的征收是什么意思,是征税吗?法定继承过户无需缴税。这种情况建议尽快办理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