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本罪侵犯的行为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破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现实的婚姻关系。
.犯罪主体是特定的两种人:
已经有配偶的人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者。
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者。
.在客观上必须具有重婚行为:
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
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前者称为法律上的重婚,后者称为事实上的重婚。
.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