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0.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职工离开烟台的);
12.异地求学的;
13.失业2年以上的。
购买商品房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3、在本市购房的,可提供
(1)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3)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
本市购房提取材料
a.购买自住商品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b.购买房改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和烟台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或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c.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
d.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拆迁安置协议和投资款证明(地税发票)。
e.个人建造自住住房:城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农村需提供宅基地证明、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f.单位集资建房:提供政府批准集资建房有关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集资款收据,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以及职工本人身份证。
g.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注:翻建指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
h.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以及大修费用单据。
注:大修指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提取流程
1、职工根据所需提取用途准备对应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管理中心审核职工提取资格;
3、支取公积金。
烟台公积金要是想提取,应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