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类问题有争议。作为对狗具有管理和控制职责的人,狗主人能否作为当事人,主要看其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关系。据了解,我国许多省市都制定了养犬管理规定。以天津为例,按照《天津市养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据此,宠物犬不能独自出户,当然也不能在没有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的情况下上道路。也就是说,其上道路的必备的合法条件是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因此,宠物狗上道路系由其主人所控制的。如果因主人的过错,使狗失去管理而上道路,不发生事故是偶然的,应当说迟早要发生事故。因此,其主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关系,应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果是狗主人以外的人牵引狗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则由直接对狗实施控制的牵引人作为当事人。
对于狗等宠物主人而言,其“过错”行为一般是违反养犬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天津市养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即: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等等。据此,应当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认定各方的责任。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机动车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和过错,狗未用束犬链牵领的可认定狗主人全责;
(二)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车辆驾驶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三)对经过调查无法确定狗主人的情形(这种情形一般是造成机动车一方伤亡或者车损),记录调查得到的事实,将认定书交当事人,即机动车一方;如果机动车一方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可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我觉得,至少汽车人是个有爱心的善良人士,从道义上说,该考虑考虑慰问慰问。汽车人让你负全责,我觉得也不见得就完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