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卖双方的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律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卖方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买方可以手写一份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时间,可以不办理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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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面临隐性风险
1、委托期限的过长,易出现纠纷。一般情况下,大多办“房屋买卖委托公证”,“受委托人”都要求委托期限尽量延长,甚至提出“无限期委托”的不合理要求。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委托期限长短,但是对于这类委托,委托期限如果太长,委托人的情况假如发生变化,例如委托人死亡,委托房产变为遗产,委托人的继承人就可以对房产主张继承权,这种委托书的效力就变得模糊,容易出现纠纷。
2、委托内容的偏差,易出现理解错误。按照委托方的理解,委托公证的初衷是“交易过户手续繁锁,需要跑好几次房产交易所,为了方便,办一个委托公证,买方即受委托人自己跑”,他可能不了解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不能是同一个人,但他本身的委托内容理解是“委托买方自己办理房屋交易的一切手续”,而从委托书的字面理解,变成了“委托受托人出售给其他人房屋,并办理房屋交易的一切手续”。
3、委托后不办过户出现错证。因为虽然办理过了委托公证,在房屋登记机关看来,产权仍属于原产权人,假如产权人在办理公证并将产权证交给受托人后,自行到房管部门挂失补办手续,即可再次拥有产权证,造成产权登记的混乱,也会造成公证书效力的混乱甚至造成错证,易对善意取得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