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自负原则是刑法以权利保障为本位,以个体行为为调整对象的宗旨和特征,不言自明应作为刑法基本原则。
随着近代思想启蒙运动中人权观念的勃兴,刑事追责原则完成了由团体责任向个人责任的嬗变。与株连相对,现代刑法坚持罪责自负的个人责任主义。罪责自负,意味着国家在进行刑事责任归属,进而作出刑罚处罚时,不能将他人应负的责任归咎于特定的个人,同时,也不能将犯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转嫁给第三人。
正如日本刑法学家曾根威彦指出的:“(刑事责任)只能就行为人个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而承担,不能以行为人属于一定团体为由而让他对他人的犯罪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个人责任。
”因为,“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个人责任,只能由犯罪分子负担,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移转,不能替代”。罪责自负原则,鲜明直接地体现出了刑法以权利保障为本位,以个体行为为调整对象的宗旨和特征,不言自明应作为刑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