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是有效
同居男女签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一,要搞清楚同居男女签的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懂得下列几个概念或规定;
1,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3,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同居关系的,又与他人结婚或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5,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从以上规定得出以下结论;
同居关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特征;
(一) 一方有配偶,双方无配偶共同居住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一的同居关系。
(二),同居关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前的同居关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三),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受到法律保护。
(四),同居关系期间,一方又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结婚的,应当解除一方的同居关系。
三,本提问的规定;“同居男女签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1,协议内容关于财产约定,具人法律效力。
2,关于“出轨”或“婚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