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一个刑事案件依次分别经过(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五个环节,其中“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属于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在此期间,除非改变强制措施、即取保候审,否则羁押在看守所。
二、刑事案件的办案时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2、审查逮捕7天;3、侦查期限60天;4、审查起诉45天;
5、法院审理45天;
以上合计197天,这不包括可能发生的:
6、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限);
7、法院审理阶段,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理阶段的时限)。
三、对于跨地区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团伙或者集团犯罪、流窜作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案件、复杂的案件等特殊情形,可以分别报上级和省级检察院延长侦查期限1—5月。
你根据上述规定自己推算一下吧。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一般要经历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一审判刑三个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普通的刑事案件关押时间一般为4~5个月左右。当然,作案人数众多、案件偏远地区、流窜作案、各种鉴定等都有可能间接的影响案件的审理时间
正常情况下拘留不超过37天,逮捕一般是三个月。
如果证据充分的,在深圳现在最少要被判8个月的。最快会在一个多月会被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