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在本案中,陈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隔并不是基于原协议存有欺诈、胁迫之情形,仅仅是基于想获得原夫妻共同财产,再者,陈某也并无证据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离婚协议的情形。于此,我们认为陈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