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卫生培训不少于20%。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经考核合格后,在合格证中注明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不再单独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其他行业领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和学时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模森汪的春升要求执行。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旦仔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
以荆门市为例,根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稿败誉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时间规定如下:
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枯或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键段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扩展资料: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的培训方式:
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参考资料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
2015年12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陪蠢伍厅安健『2015』121号),不仅明确了培训内容要求,首次提出培训学时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芦或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档码,视作继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羡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兄棚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和或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困渣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庆尺族,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誉弊月十九日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