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一项社会保险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么

2024-12-27 21: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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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但由于政策的原因,目前北京地区农业户口的社会保险无法补缴。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
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辞职后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主动辞职的,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于劳动者辞职的原因并不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其他原因辞职后再以此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风险提示】
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注意不要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此,劳动者应当及时主张权利,以免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原因而主动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辞职原因中特别注明,以免自己的主张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在我们办理的很多案件中,劳动者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够全面,虽然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却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赵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想解除劳动关系,应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在律师的指导下解除劳动关系,以尽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