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45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首先,要明白一点。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法律规定占有是为了保护现有秩序的稳定,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占有人甲的占有被人侵害时(如被乙偷走),不管占有人甲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他都可以依其是占有人这一事实,来请求法院保护其占有,即要求偷盗者返还物品,恢复甲的占有状态。这个期限是一年,是除斥期间。过了一年以后,法律就不在保护甲的占有了。
举例:甲的手机借给乙,被丙侵占,根据245乙可以在1年内请求丙返还,而甲可以基于所有权随时请求返还(我国对此无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意思是,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要及时行使,如果怠于行使,法律将不再予以保护。自侵占发生之日起,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被侵占,并且知道侵占人的情况。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一、此处设定1年时间限制,是根据德国、台湾民法规定,借鉴而来。
二、行使本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仅限于占有物被侵占(侵夺场合),因被欺诈、胁迫等被侵害的,不使用本条,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撤销以前的法律行为。
三、此处的占有实际就是指善意无权占有。根据241条规定,有权占有合同约定或其他法律规定,实际上把有权占有排除出无权法的调整范围。
四、善意无权占有,给1年的期限权利行使限制,避免无权占有人对自己的权利的随意行使、方式,有利于促促进、保护交易。如果给予无限制的保护,可能会损害善意去取得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