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通知复工,不复工按旷工处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既不请假又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其限期复工;逾期不复工的,按旷工处理,达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数的,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规定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掌握,各地仲裁委和法院均予以支持。
法律保护女孩子该合法权益,但并不支持其违法行为,女职工哺乳期具有法定过错的,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女职工产假期满,应当恢复工作。
女职工产假期满,应当回到岗位继续工作。不按期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限期回单位上班。经书面通知限期内回来上班的,应上报未上班期间可以按事假处理,不发给工资;上班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给劳动报酬。经书面通知到期仍然不回来上班的,从期满的次日起,按旷工处理,达到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数的,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