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自明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据了解,目前国内有近九成的个体户集中在第三产业,超过一半的个体户从事商业批发和零售业。根据省工商局的统计,去年我省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总量就已经达到200多万户,我省总人口中平均每7人就有1人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税务人员介绍说,我省大约有八成到九成的个体户是采用定期定额办法核定应纳税收的。那么,新的管理办法对个体户纳税将会有哪些影响,记者昨天就此采访了税务部门相关专家。
双定概念更加严谨
办法:今后,个体户经营的时期、地点和范围都将成为核定征税额的依据。新办法规定: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而原办法仅针对个体户一定经营时期进行核定。
解读:新办法考虑到个体户灵活多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都会经常变动,因此增加了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两个核定内容。如果超过这三个 “一定” ,就得另外纳税了。比如个体户开具的发票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了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再如个体户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新办法规定,都应另外再缴纳税款。
不服定额可提意见
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规定的核定定额方法有七种,而旧办法只有五种,增加了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和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解读:这主要是为了体现公平合理性。根据新办法规定的核定程序,在核准定额前要进行定额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这个程序是新增的,改变了原办法不征求公众意见的弊端, “定额公示 ”是在最后确定定额前让定期定额户了解其定额税的情况,给予其反馈意见的机会,对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缓解征、纳双方矛盾将产生积极作用。同时也增加了定额的准确性,便于社会共同监督。当然,即使已下达了《核定定额通知书》,也还可以在 30 日内提供有利证据,申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定额不停止执行。新办法摒弃了原办法中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一些限定时期,采用了行政法中统一的规定。
超过定额限期纳税
办法:新办法将申报缴税行为细化,同时明确提出了简并征期申报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定期定额户。最重要的是,个体户一旦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税一定幅度,则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解读:新办法中将这个具体幅度交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而旧办法中有一个 20%-30% 的比例,我省目前执行的是 20% 。如果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的经营和所得超过了定额,却没有及时纳税的,就要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而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缴税的个体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如果逾期纳税,最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期缴纳税款,则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处以 0.5 倍~ 5 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