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二条规定,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
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供货方提供的安装和操作培训劳务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虽然外方免费提供,但是外方已将该服务费包括在进口设备的价款中。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方应为营业税纳税人,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按照中方与外方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一般情况下,若提供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外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若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进口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1、零税率不等于免税。零税率指属于征收范围内的应税货物/服务彻底不含税;而免税则是指本应征税的应税货物/服务在本环节不征税。因此,即便零税率应税服务仅限于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但这并未排斥境外企业技术进口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2、财政部、国税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中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原则,即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
3、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也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而试点纳税人不仅包括境内纳税人,也包括境外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要看当时的设备进口合同是怎么签的了,如果合同总价中已经包括这部分费用,就要缴税
设备的技术服务费一般不做为具体品名体现在报关单上的,这个费用一般都直接算进设备中。外国人对知识产权看的很重,海关也是知道的,如果这个费用有,那必须申报进去,所以就会产生关税和增殖税了
通常如果是作为设备附加费签在合同里的话,是和所进口的设备进口税率一样收取进口关税(即如果是免税也就一起免了)和增值税;如果分开签技术服务费,则要考虑人工费的预扣税(withholding tax),有时候这个税项没解释清楚外方会有纠纷。
这算是提供劳务当然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