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后,由于各种原因,赠与人如果反悔了,不愿意再将房屋送给受赠人,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也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赠与人反悔的时候,房子还没有过户给对方,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在赠与物实际转移给受赠人前”,这时候赠与人是有权撤销赠与的。所谓的实际转移前,就是指房屋还没办理相关过户,即是说还没去房管局变更登记。只要赠与财产实际转移前,赠与人都可反悔。但也有一例外,即是经公证或具有扶贫、救灾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第二种情况是房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就只有当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形时,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房屋赠与后,由于各种原因,赠与人如果反悔了,不愿意再将房屋送给受赠人,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也需要分情况讨论。
没转移前可以,一般转移后不可以。但是发生合同约定的附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公证,公益性等情况,一般都不能反悔,真的赠与人因为赠与出现生活困难等可以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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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共有两种,
一、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动产交付之前可以撤销,不动产过户之前可以任意撤销。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权。
二、法定撤销权
1.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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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合同法》的如下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