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没有义务配合原告调查被告的个人信息

2025-02-01 0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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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院没有义务配合原告调查被告的个人信息,原告有义务自己提供。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材料。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往往遇到很多障碍。首先,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以职权调查取证。证据规则中对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模糊,对于不是明显符合条件的,多采取推脱的态度。而申请一旦被法院裁定不准,当事人又没有救济途径。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不允许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去调查取证,多选择给申请方开调查令的方式。但目前调查令只能诉讼代理律师才能持有,当事人没有权利获得调查令,即使持有调查令,有关部门也不会配合取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如何调取,在立案后申请法院调取。立案后,自己个人查询的话需要法院出具调查取证函。如果是立案必须的信息,需要立案前调取,建议委托律师调取。起诉状上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以确定被告,法院寄送传票等文书、和对方联系,都需要的。如果有相关线索,原告可以委托律师到派出所调取。如果实在不知道被告身份信息,但知道联系方式,可以联系得上,法院一般会立一个诉调,看能不能做调解,然后通知对方提供。法院不会自行调取的。人民法院要调取证据,不管是依照职权调取证据,还是依照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都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调取,并且需要遵循法定程序。法院诉讼调取被告信息的时候没有保护好个人的信息而要维权,而又是一个复杂的程序。所以,法院没有义务配合原告调查被告的个人信息,原告有义务自己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回答2:

法院有权依照职权调取各种认为是对审判有必要的资料也就是证据,不管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的。律师也可以调查有关证据,但是应取得当事方的同意。一般来说原告律师到被告一方调取证据很困难。几乎不可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要当事人举证,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主张的一方(如原告)明知有证据但自己又取不来,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调查资料是取证的过程,一般是在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取证,如果申请,还可以在开庭审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新证据,或者通知新证人作证

回答3:

没有义务
所有信息都是自行提供,法院只有审理和判决的义务。

回答4:

因客观原因原告不能查证的,经申请法院,可以查被告信息

回答5:

不管是谁都有这个义务配合调查,这是有明文规定的,不清楚就去律伴问律师他们清楚这些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