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看望孩子的法定权利,不仅关系到大人的感受,更考虑到子女的感受,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除非,对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和疾病。
不能的,
看望子女是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