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你所述,法庭选择的是简易程序审理的,并选择了:定期宣判。因此,按法律规定,拒绝到庭的,法院不必邮寄送达,宣判后即视为送达。你方不知判决书的内容,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1、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4、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定期宣判的,应当到庭。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从上述两法条可以看出,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拒不参加定期宣判和领取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按时到庭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定期宣判前人民法院已经告知了当事人“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再次,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充分体现了定期宣判制度本身的严肃性和对拒不到庭行为的惩罚性。当事人在定期宣判之日未到庭的,其行为的性质与开庭时拒不到庭相同,其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应与缺席判决制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