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法官法有明确的规定。
《法官法》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骆建平,2001年月薪不到2000块钱的院长司机,2001年在女儿不满16岁就能出资15万以女儿骆晶的名字在英籍华人创办的陕西大漠治沙绿化示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做大股东!2014年更是增投巨资135万占股45%!此公司涉及陕西省靖边国有万亩土地天然气和煤炭资源。
“骆建平”常在哥们面前炫耀自己贪腐生意经,如何以女儿骆晶的名义占股经商不留任何马脚,让其老婆杨建军转移巨额资产。日常伪装成一个穷干部。骆建平的口头禅:“退休了能把老子怎么样?”
望有良知的人们跟踪关注一下这种小官巨腐问题。
仅仅法官不影响,只是不得代理由其父亲办理的案件,如果父亲是法院领导,那就不能再本院代力民事或其他案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合同纠纷一般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可以向有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中可以约定以下五个地方的基层法院管辖:1、合同签订地;2、合同履行地;3、被告住所地;4、原告住所地;5、标的物所在地,以上五个地点的法院可以管辖,但这种情况的前提是合同中有约定,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只能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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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为儿子没有经过官方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