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生效判决提起申诉,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完全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最高院《民诉法》意见;205、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
不服生效判决提起申诉,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完全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申诉和申请再审都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申诉不影响原判决执行
有一种途径,叫做再审。虽然不能继续上诉到高级法院,但是可以到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再审的改判条件比较严格,仔细对照一下,看看你手里的案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如果符合,果断去申请吧。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再审改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改判。
其一,新的证据,必须是一二审终审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是故意隐瞒的没有去收集的证据;
其二,新的证据,必须是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因为不可抗力之前没有收集到的证据;
其三,如果是证据在一审、二审中提交过了,但是法庭没有质证、认定,再次提出来,再审法院觉得对案件的审理有重大影响,可以被视为新的证据;
其四,新的证据一般是四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材料或者鉴定结论;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言辞证据,一般不认定为新的证据;
其五,最为重要的,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才能改判,否则估计立案都立不上(再审立案庭会重点审查此点)。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可以改判,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能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承担民事责任这四个方面之一的证据,不够充足的,可以改判;
其二,主要证据不充分包括:关系到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承担分配的关键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伪造、变造或者虚假的;作出裁判是依据另一案件的裁判为标准,另一案件的裁判被认定为错误,那么此裁判也会是错误;就同一事实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以改判,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原判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本身确有错误;
其二,原判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解释确有错误;
其三,出现类推解释法律;
其四,有特别法的规定,却适用了普通法。特别法就是法律条文中的”但是“;
其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法官却使用自由裁量的;
其六,使用是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
其七,违反了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可以改判,需要说明:
其一,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必须严重到,足以影响正确判决的程度,如果达不到这种程度,不能改判;
其二,一般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就构成严重违反程序:
(1)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的,比如合议庭中的人有的不是法官或者正式任命的陪审员;
(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比如某位合议庭法官是某当事人的近亲属;
(3)没有依法传唤或通知当事人的,比如没有经过正常的公告程序,缺席审判的;
(4)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遗漏当事人的;
(6)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没公开的;
(7)不属于此法院的管辖范围的;
(8)没让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可以改判。
其一,不是所有贪污受贿行为,都需要改判或者再审,必须是和本案有牵连关系,即因为本案而贪污受贿的;
其二,因为贪污受贿,而改变了案件的裁决的。
一二审案件的改判,有着严格的执行标准,省高院依照法条规定,可以在原判决的基础上直接改判,也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在司法实践中,省高院一般更倾向于选择发回重审,尤其是一些证据没有审清楚或者案件的审理程序上有重大瑕疵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