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对地下车位只售不租,这种做法合理吗?请法律界人士帮忙回答,谢谢

2024-12-17 18:59:2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物业法新规中指出小区车库、车位应该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不能“只售不租”,若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将罚款十万元,当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投诉,对于人防车位只卖不租等问题可以向当地人防部门进行反映,这也是人防车位主要验收部门。
法律分析
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参照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扩展资料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注意点如下,参照《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车位产权单位对车位具有处置权,小区配套车位既可出租也可出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合法销售手续后,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对小区车位自主选择出租或出售,车位出租或出售由企业自行决定。车位销售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业主放弃购买的,多余车位可向其他业主出售。房地产企业应取得车位预售许可的,可以进行车位预售;房地产企业应办理车位产权初始登记,可以进行车位现售。购买车位办理权属登记时,除提交规定的文件外,若属于购买一个车位的,还应提交购买人关于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已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的除外);若属于购买两个车位的,除应提交购买人关于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外,还应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车位销售的情况说明及承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回答2:

不能只凭车位只售不租来判定这种行为是否合理,要综合分析多种原因才能判定;
1、这个要地下车位的产权属性,如果产权是属于公众物业(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对这些车位的使用管理方式就需业主认可了,否则是侵权行为;但如果不是公众物业,不是全业主共有物业,且车位产权人已授物业公司只售不租,业主就无权就专有产权物业使用处置方式有异议了,业主不能越权干涉别人的权益处理了;这点最关键
2、要看物业管理公合约定条款;
3、要看开发单位对车位的处理意见

回答3:

地下车位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成本计算在购房款以内的,此类属于业主共有,是属于只租不售;一种是成本不计入购房款以内,产权属于建造人所有,此类可以销售,有部分地区规定必须有10%的车位必须出租的;第三种属于民防工程,此类产权归民防办所有,但收益归投资人,此类只能出租的。按照您的情况,应该属于第二种。

回答4:

不合理,坚决抵制黑心的开发商。

回答5:

本小区的业主不积极买,肯定要卖给外面的了。反正不能看着钱不赚啊。
售也好租也好,只要不违法,你管他啊。
重要的是有没有影响到你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