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老师是无权没收私人财产的。但是一些国家机关比如法院,公安局,工商局等可以没收违法财产,也可以依法没收或者罚款。另外注意,经以上机关授权的机关也可以没收或者罚款,请参考以下法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另外《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扩展资料:
“慈溪一职高有学生跳楼了!”昨天,有好几位市民给钱江晚报记者报料。从照片来看,一所学校的教学楼前,一个穿着校服的人倒在地上,周围围满了人。
报料者说,事情发生在慈溪市锦堂高级职业中学,学生伤得很重,目前还在抢救之中。而跳楼的原因,是因为老师没收了他新买的苹果手机。
究竟是真是假?记者进行了调查。
昨天, 署名为“慈溪市锦堂高级职业中学”在网上发出声明,回应了此事,确认了“跳楼事件”确因没收手机引发。
学校的孙校长,在接受钱江晚报记者采访时,连说了好几个“意外”。出事的孩子是个男生,读高二,姓陈。
12月7日下午第一节课,学生处老师在正常教学巡查中,发现陈同学在上课时玩手机,当场没收了手机,打算暂时保管一段时间。
两点下课后,陈同学到办公室,坚持要拿回手机。他说,苹果手机是刚买的,很舍不得。老师说过几天不犯错误了就会归还。
没想到,下午两点二十分左右,第二节课要开始了,陈同学回到教室门口,一时激动就跳下去了。教学楼有三层,他是从三楼跳下的,离地面大概有八米高。
事情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联系120急救,受伤后整个过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老师全程陪同。
慈溪120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先送学生到慈林医院。经慈林医院医生诊断,学生生命体征正常,没有外出血,但腰椎两处骨折,右下肢活动受限,病情较重,建议送宁波就诊。
之后,学生转院到宁波第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当天手术成功,目前无生命危险,意识一直清醒,后续治疗还需要住院半个月左右。
目前,对于此事,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上课玩苹果手机被老师没收 高二男生冲动跳楼
我国的《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老师应该采取一个有效的方法来引导学生正确的实用手机,而不是与法律相抗衡。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及手机电池长久不冲电造成损坏等。
老师没收学生的手机是违法的,学生对于自己的手机享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学生可以等到放学和老师要回手机。
老师基于维持课堂秩序,达到上课效果和对学生负责的考虑而没收手机无可厚非,但学校和老师只有教育管理的权利。
他只是没权利没收,当他要的时候你也是乖乖的自愿交出去的,人家不偷不抢的,你不交就行了,因为你没这义务。不过手机是私有财产,私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你可以警告他,你们老师真没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