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因此过了二年的时效后,当事人再提起再审申请的,法院一般是驳回的。但当事人向检察院提起申诉后,检察院是否能以抗诉的形式提起再审呢?
这个问题,还就无法给你一个准确的回答呢。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有的地方,检察机关会提起抗诉且法院受理了;有的地方,检察机关直接就不受理;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也是维持原判(爱理不理)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可以监督到什么程度?法律界有争议。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越来越广,受理的各类民事行政案件越来越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很多当事人出于各种目的,案件判决没有经过上诉甚至还没有生效就直接到检察机关申诉。还有很多当事人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在其他救济途径无果后到检察机关申诉,有的自判决生效以来已超过两年。这不仅引起了很多法院同志的不满,认为检察机关随意干预法院审判活动,更有很多法律学者从更高的层面对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特别是判决生效超过两年的情形进行了思考,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或向检察院的申诉目的是同一的,都是为了启动再审程序,只不过就是向检察院申诉获取的是以抗诉的形式启动再审而已,如果没有随后的再审,当事人的申诉,检察院的抗诉也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当事人向检察院的申诉与向法院申诉相比较,只是受理机关不同、启动再审的程序不同,其目的没有实质的区别。《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是当事人申诉法定的不变期限,不管其申诉是向法院还是向检察院提出,都应受到申诉时效的限制。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诉时,只要超过两年时效的,都应当依法驳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应该有时间的限制,否则,当事人的权力随时可以行使,判决生效后三、五年,甚至数十年后都可以提出再审,既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审判,因为年深日久,时过境迁,有关事实难以查清。申诉受两年时效的限制,对法院、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应有普遍的约束力。抗诉是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如果检察院把当事人超过两年申诉时效而被法院驳回的案件予以立案并提出抗诉,既没有法律依据,又破坏了执法的统一性,损害的不仅是法院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度,还有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院对民、行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应当始于当事人穷尽法院的司法程序以后,有证据足以证明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裁判不公的案件,才能启动抗诉程序。如果在没有穷尽法院的诉讼程序之前向检察院申诉的,检察院不应受理,不应启动抗诉程序。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借法律监督的公权力任意介入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同时,当事人利用法律制度上的漏洞,随意的借助抗诉权,影响法院裁判效力的发挥,并且不受任何制约,导致法院的上诉、申诉制度几乎被检察院的抗诉程序所取代。
上述的三种观点(一般是法院的同志),都认为二年时效后,检察机关不能提出抗诉。另外,当事人没有向法院申诉前,检察院也不能接受申诉并提出抗诉。
二、检察机关受理民行抗诉案件不应受时效限制的若干理由
上述三种观点只是众多认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应受时效限制的观点中较为典型的。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从维护法院审判制度,保障私权不受公权干涉的角度说的,它们均忽略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而不仅仅是私法救济机关。
换句话说,检察机关不仅仅是为了单个的当事人服务的,而是为了维护整个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它的职责是:有错必纠!
上述观点,主要是混淆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当事人申诉”这两个专用法律术语
上述观点中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就超过两年时效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不予受理。我国民诉法明文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两年内提出,但没有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时效也为两年。“当事人申请再审”与“当事人申诉”,这完全是二个概念。
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诉需要受时效限制。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作为司法救济的最后一个途径,地位之重要显而易见,它不仅是检察院实现对法院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为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最后一道防线,最终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如果对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设置时效限制,那意味着检察院对法院实施法律监督亦受时间限制,这显然是荒唐的。如果说是担心检察机关滥用抗诉权,会引发新的矛盾,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一来抗诉案件的审判权还在人民法院手里,二来如果案件真属错误,那么由于年久日深,纠正错误会花费较大代价,但比起实现社会和法律的公平正义来,还是值得的。
本人在检察机关工作,倾向于认为,过了二年时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的抗诉。但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你碰碰运气吧,现在检察机关的行政抗诉案件不多,抗诉成功的更少,看看你所在地的检察机关愿不愿意碰”烫手“山芋,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机关,你最好不要抱太大希望,毕竟生效二年后,当事人是无权申请再审了。
不能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行政案件,因为超过诉讼时效,不再被保护,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抗诉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不能提起抗诉。
附: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向检查机关提起抗诉,可以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