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就是对处理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的房产处理原则。
房屋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产权就归哪一方,另一方能得到的经济补偿是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
夫妻双方可以就房屋的分割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法院通常情况下会判决房屋归一方继续还款,给另一方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增值部分一半的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