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属同类法,是先法与后法的承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女职工的保护工作(制定保护性法规)可追溯到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在此两法中对女职工作出了明确的保护规定。
在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了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游行)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在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取代了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系关于女职工保护方面的最新法规。对“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神猜哗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兆枝,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等等在法规中进行了明确,更好的保护了女职工权益。
《御链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属同类法,是先法与后法的承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女职工的保护工作(制定保护性法规)可追溯到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在此两法中对女职工作出了明确的保护规定。
在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了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在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取代了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系关于女职激渣工保护方面的最新法规。对“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等等在法规中进行了明确,更好的保护了女职明拆悄工权益。
你好新法与握此旧法的关系。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个旧法,已不适合时宜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效力优先于1985年的女职工御岁劳动保护条镇皮睁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