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征补条例》这法规对土地使用权是没有明确作出了补偿的规定。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系用益物权,也是合法的财产权,因公共利益征收的,应当给予补偿。《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依照本法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征补条例》第13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补偿是针对房产所有权做出的损失补偿,也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实际上是一个房屋所有权的概念。但完整的房地产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这就是征补条例第19条要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个是房屋征收的补偿,一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虽然房屋征收的市场价格,一般是以房屋建筑物与土地基地面积的补偿,虽是含有土地权价值。但是若有空地,地大于房时,也应一并补偿后收回。否则是属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宪法所谓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是有出入了。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
有一定的补偿,辩证的说就对你的损失有一些补偿。多少要看你做什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