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几个法律问题

2024-12-17 0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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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行政监察法》涉嫌违宪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这条的规定,显然监察机关有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能。这和检察机关依法直接受理的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
刑事犯罪职权相重复。同一犯罪二家都可以查,到底归谁查?重复查处这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另外也造成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而符合检察官条件其中一条就是本科及本科以上 学历,《行政监察法》却没有规定监察人员的从业资格,学历,这就导致监察人员素质很难掌握,并且也不完全掌握法律,让不通法律的人查案,这本身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公正。《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这就是所谓的双规。但对期限没有做具体说明,只是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合延长,但是不得超过1年。这很难保障被监察人的权利,严重侵犯了被监察人的人身自由权。而检察机关查处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时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并且一百三十四条又规定,被拘留人员,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这就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另外,同样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监察法却称之为违反行政纪律,这也是不科学的。犯罪和违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行政监察法》有必要在保障被监察人人身自由权利,及受案犯围做修改,规定较合理的“二规”时间,且不应当具备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刑事犯罪的权力,在遇到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刑事犯罪时,移送到检察机关查处。这对保障被监察人员权利,节约公共资源,有重要意义。

回答2:

1.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所谓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不是

3.机关里从事行政管理的就是公务员,其它人员不能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所以不存在你说的情况

4.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直属机构是事业或企业

5.因为该行为不属于行政执法,用电管理本身就是电力公司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