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是有权扣留的,但是也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来处理。至于拿回物品的话,请参照第二十四条的条文。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五)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建议与海关做好沟通工作,提供没有侵权的充分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是有权扣留的,但是也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来处理。至于拿回物品的话,请参照第二十四条的条文。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五)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希望您能满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一条原则是非商业性侵权货物有限豁免原则。你所说的物品在海关行政执法业务中有专门指向的,即“邮递物品,行李物品和其他物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8条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2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也就是说没有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可以不作为侵权货物处理。
(虽然回答时效性不强,不过看到后面的回答好像都不是很到位,希望对后来的人有帮助)
能扣留。前提是你将你的商标在海关进行备案,他们才能发现是否有近似商标的商品进出口,进行扣留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