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的规定,以居住为主的区域,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45分贝;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则白天不能超过60分贝,夜间不能超过55分贝。同时,环境噪音又分为工业生产噪音、建筑施工噪音、交通运输噪音和社会生活噪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以及乡村居住环境的噪声标准值,白天等效噪声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商业、工业混杂区的等效噪声值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城市中交通干线两侧,白天噪声的等效噪声值为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
公安机关管辖、查处的噪音扰民行为主要为社会生活噪音,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其他超分贝噪音扰民则归由环保等部门管辖、查处。
在1996年10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第六十一条则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学校周属于边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白天等效噪声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