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这个劳动部的规章到目前为止都应当是适用的,并没有被废止掉.单位的说法,无非是想推卸自身的责任而以.
目前,可以向劳动局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没有什么费用,一般也可以得到妥善处理.或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不过这个程序相对长些,复杂些.
如果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能未经劳动仲裁而直接起诉,因为这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一个必经程序.
还要提醒你一点,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很短的,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另外:
试解答您的问题
1、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你可以得到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这里要说明一下工资的概念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劳动合同上一般约定的是岗位工资或者是基础工资。经济补偿金要以你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如果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你们公司的平均工资高于你的平均工资,则要按照公司的平均工资计发。
3、根据财税[2001]157号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超出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部分是要交税的!
政策依据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第29条规定,只是对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其实,除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单位都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装饰品比较复杂,在用人单位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没有其他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再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就不公平了,因此,《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补偿金发放标准。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如果依法公司应给你补偿金,那么他给你的经济补偿金应是你相当于你现在工资的三倍。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