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劳动法是否适合国企买断工龄职工?

2024-12-18 00: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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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说一下,“买断工龄”这个说法只是一种单位通过支付一定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真正的工龄是买不断的。这主要是在国企改制时候的一种办法。现在已经很少这种提法了。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94年的劳动法有很大突破。一个是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强化了无固定期合同,促使合同向长期化发展;二是以前北京的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是无需支付补偿金的,但是新法规定正常到期终止亦需支付补偿金;而且违约金只限于两种情况,这无疑有利于劳动者的流动;三是企业规章自主权扩大,而且也对其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还有一些别的突破和重大变化。

如果你已经是“买断工龄”了,相当于是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自然就与原单位没劳动关系了。则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回答2:

新颁布的劳动法当然适合国企买断工龄职工。
另外,国企买断工龄,有时是协商性质,如果是协商,买断的条件可以不同于劳动法的规定。

回答3: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

回答4:

你妈的问题可以这样来看:2007年买断工龄是一个劳动合同的解除,后来还继续在工厂工作而没有签劳动合同是在前一个劳动合同解除了以后继续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因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其实还是没有变的,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是在连续进行的,只是从劳动合同关系变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至于原来有买断工龄退了八千多的问题,这个钱可以暂时不计算,等到以后有总的清算的时候再多退少补。
再来就是你说的能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事实劳动关系延续到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行,根据你提供的条件,你妈完全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她要求,用人单位一方是应该跟她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如果是工厂关闭了,那连这个事实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了。因为用人单位一方已经不具有主休资格了,而且也没有继承的对象,即使是签了元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用的。不过,工厂如果真的要清算,那你妈还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这个新劳动合同法里也有规定,按她的工龄来计算,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至于你说的是不是工厂关闭了还要负责老工人的养老保险的问题,这个没有规定。法理上也说不通,应该是没有的。你说的“十年以上”不明确,我无法回答具体的数字。
下面是回答你的补充问题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有地方有这样的做法,那就可能精确到市了。这个还得看地方的具体规定。就算是你提供了具体的地点我也帮不了你,网上不一定能查到位阶比较低的地方规定,你最好到地方劳动部门咨询一下。
工厂卖掉了的赔偿主要在经济补偿金:按工龄来算,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回答5: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