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赔偿如果遣散后办理了离职手续(无论是否有赔偿),再次进入北京分公司就不是调动,那么你只能算是新员工,赔偿可以从2007年1月份进入公司开始算起;
2、证据主要是劳动合同,工资条之类的,或者银行发工资的记录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有权要求单位提供此类证据,劳动关系纠纷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
3、试用期当然算在内;
4、公司一般不会出具书面通知,但是只要是关于离职交接的任何文件都可以作为书面通知文件,比如离职交接表,上面必须有“辞退”字样,否则你就有权利不办理交接手续,当做正常工作对待,如果公司既不给你“书面”通知,又不让你正常考勤上班,你完全可以要求那段时间按照正常工作要求正常待遇,尽快到劳动部门立案。
1、如果是把你调到北京分公司的,应该从2002年开始算,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非你本人原因公司合法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
2、2002年入职,2007年调动的证据;
3、算在里面;
4、有书面的,才有利于申请劳动仲裁获得赔偿。
既然是分公司,就属於同一家总公司,你要求赔偿的年限应从2002年开始计算。
你要保留工资条证明你的工资收入、劳动合同证明你们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年限等能证明你与该公司有关的一切证据。
赔偿的期限肯定包含试用期,因为试用期属於劳动合同期限。
你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通知并为你转移社保。如果公司不肯出具书面通知,你在与公司人员谈话时可以录音为证。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我认为是这样的:
1、从什么时间起算,应该看你的劳动合同上盖章的是哪个公司,如果是两个不同的分公司,那就是两个单位,累加需要一定的条件;如果都是用总公司的名义签的合同,两次就可以累加。
2、劳动合同,其他的能留就留下。
3、合同从那天签的,就从哪天起。试用期一般是不包含在合同期的。
4、当然的有书面的东西,不然就说不清你是主动辞职的还是被辞退的。
按在本公司工龄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