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行政执法职权包括:
(一)行政许可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
(二)行政处罚
1、事业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2、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3、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