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规范与否,不仅关系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而且还影响到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正确性。但在会计实务中有的企业经常混淆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界限,造成会计处理错误,导致少缴或不缴增值税。为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进行比较。
1、纳税影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虽然在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但要按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计算交纳的增值税仍要作为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销项税额”专栏。进项税额转出只是把不得抵扣的,但购进时己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不会形成增值税。因此,两者对于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在账务处理时应注意避免两种情况:一是混淆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二是少计应纳增值税。
2、核算范围。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有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七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纳税人有增值税第例第十条规定的六类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规定的项目中,第(1)、(2)、(3)、(4)项在货物购进时就能确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直接计入所购货物成本,所以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对(5)、(6)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保管和使用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或所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在使用中改变了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必须将该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浣�钏岸钜膊坏么酉�钏岸钪械挚邸?
在实务中容易混淆,应特别注意分清界限的是,企业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而企业购进货物在使用中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3、计算依据。视同销售行为,往往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因此,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不涉及此类问题。
4、会计处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实际上不是真正的销售行为,企业不会因此取得销售收入,增加货币流入量。所以会计核算中对此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进项税额转出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的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中应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广是购进货物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由于它一开始就不应记入“进项税额”专栏,所以这类经济业务事项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这些业务事项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而应直接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中。二是购入货物原先认定其进项税额能抵扣,己记入“进项税额”科目,但后来在使用中改变用途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而不能抵扣。应将原己计入进项税额并己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盘亏.
出口退税,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盘亏.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