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年满16周岁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不必然就是《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见参考资料)
大学生主要是全日制学校的大学生,除极个别例外情况,基本上已经年满16周岁,特别是大三大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由于社会需求、个人发展、就业压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离校之前就已经入职用人单位的情况屡见不鲜。我们国家对劳动者具有特殊的保护,此类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都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的规定,也并未否认在校生成为劳动者,该规定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而易见,此规定仅仅适用于“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特殊条件,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固定劳动关系的在校生而言,不应适用这一规定。
正确适用《劳动法》规定,依法认定在校大学生属于《劳动合同》主体,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因劳动者在校生的身份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屡有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便是一例。
认定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在校生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年满16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他们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劳动年龄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与用人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故一般在校大学生不是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尚未领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虽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要注意的是这里针对的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
而 “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说明勤工助学是利用业余时间来完成的,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说明在校生在校学习是主要的,勤工助学是次要的,“勤工”的目的在于“助学”,而不在于就业。
事实上,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在校生也可以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扩展资料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在校生存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工作,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二、在校生在应聘时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明知其系尚未毕业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三、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不是劳动者。
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无须签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实习生不属于就业群体,目前仍不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2010年,广东颁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根据该条例,实习协议应当包括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保密等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脑力劳动者定义
有3种定义:
1、体力劳动者的对称,指以消耗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行政和经济管理人员、医务工作人员、文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
一般说来,脑力劳动是一种质量较高的复杂劳动,单凭劳动者的传统经验是无法完成的,必须具有丰富的文化科学知识才能进行。所以,这种复杂劳动能力的获得,需要较长时间的学习和积累。
2、以智力活动为主要形式创造社会价值的劳动者,如管理人员、科研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经济日报》1988年4月13日)
3、指从事以脑力消耗为主的工作的劳动者。
脑力劳动者主要包括:
(1)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村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教育工作人员、文化新闻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等;
(2)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等;
(3)办事人员,如行政办事人员、政治保卫工作人员等。总之,脑力劳动者主要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的劳动者。
体力劳动者定义
指从事以消耗体力为主的劳动的人员。他们一般不担任管理工作,主要分布在农业、工业、建筑等以体力劳动付出为主的行业。
目前我国的体力劳动者主要包括:商业、服务业的基层工作人员;直接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劳动者;工业、建筑、交通运输、邮电等部门的生产工人等。
第三产业中的服务工作也是劳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人文物质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在校大学生实习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引争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者
关于在校大学生是否适用劳动者资格主体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总的来说,学术界普遍认为大学生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但法律有硬性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
2.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此条排除了《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对“利用业余时间”的“勤工俭学”的学生的适用;
3.由于[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在对学生的劳动者资格进行限定的时候对学生的身份本身有一定的限制,即如果不满足“利用业余”时间的条件(且由于劳动法规本身并没有排除学生)因此就不得排除劳动法规对学生的适用;包括但不限于已辍学但仍然保留学籍的情况、也完成学业等待毕业的情况等;
【参考资料】
在校大学生是否是劳动者atcq.cn/post-8.html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与用人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故一般在校大学生不是劳动者。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