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可以的,除非是民工在被欠薪时(特别为保护民工利益,维护统治秩序稳定而例外的规定)。
虽然经过发包方同意的分包,原则上也是不可以由分包方直接找发包方。分包方只是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方负责。例外是发包方又和分包方签署了总包不履行义务时发包方负责的条款,这时当然可找发包方了(这好事只有国企的败家仔才同意自己搅进去)。现实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比比皆是(目的地球人都知道),这样就经常发生分包人(实际施工者或包工头、民工、劳务公司等各种形式卖苦力的)找发包人要帐的情形。诉讼的话法院只是可能追加发包方,但发包人仅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干活的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