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个税,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还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扣缴、委托代征单位提供的劳务是属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而何为“其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解释:“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当包括除列举的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当然,对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第031号)文明确规定:“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扣缴或代征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还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处理。
对于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单位没有将这部分手续费作为收入记入帐簿,这是违背收入准则的。另外,税法没有规定对扣缴手续费免征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税的范畴。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手续费收入”明细科目。同时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下也增设“手续费收入”明细科目。相应的帐务处理如下:
1、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同时计算手续费收入:
借:应付工资一代扣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一税务局
贷:应交税金一个人所得税
其他业务收入一手续费收入
2、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其他业务支出一手续费收入
贷:应交税金一营业税
应交税金一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一教育费附加
3、期未,转入本年利润:
借:其他业务收入一手续费收入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其他业务支出一手续费收入
4、收到手续费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一税务局
5、支付代扣代缴费用或奖励办税人员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一手续费收入
贷:现金
这样的会计处理,既符合财政部颁布的收入准
则,又符合税法的规定,同时能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
性,使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税局返给企业的,要交也交企业所得税哇。看你怎么处理了。